1、2019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交费的,按以下情况享受待遇:
属于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困难、特殊人群除外)。
2、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出生时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一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但未缴纳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不能享受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2、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3、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亲属等到户籍所在地村级或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平台窗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居民户口簿原件;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从缴费标准来看,在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年,个人缴费应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在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出生未超过3个月的新生儿除外)。困难、特殊人群享受相关参保补助,大部分人员可由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参保缴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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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条件
具有沈阳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出生3个月之内的婴儿 (以下简称新生儿)及准新生儿,都可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2
参保地点
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及外市户籍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沈阳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孤儿至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参保业务。重残人员及除在校学生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参保业务。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参保时间
每年1-11月份办理本年度居民参保业务。其中每年9-11月份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人员需同时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全年办理。
另外,根据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件内容,为确保新生儿能够及时参保,第一时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将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纳入了参保范围。这就意味着当准妈妈怀有宝宝28周后即可到相关部门为宝宝办理医疗保险。
4
参保材料
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需提供:
准新生儿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需提供:
新生儿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准新生儿的参保信息通过录入母亲姓名及身份证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新生儿报销条件
1、参保人在就诊前已办理门诊大病审核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医院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少儿医疗保险证损坏等原因不能记帐的;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
4、经本市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
5、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机构住院,并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6、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市外定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事先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
2
大病报销条件
1、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2、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4、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5、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6、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7、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8、其他大病等。
3
城镇居民、农村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